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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西侧血透室门口因琐事与黄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甲认为自己在纠纷中吃亏,左手持头盔砸击黄某某的头部,右手拳击黄某某左侧眼部,致黄某某头部受伤。黄某某当日因头部颅内出血接受治疗并于 2020年4月4日因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符合在患尿毒症的基础上,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头盔(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病历、收条等;

3.证人肖某某、陈某乙、马某某、陈某丙、蒋某某、耿某某、陈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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