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渝D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往自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地坝倒车时,将行人田某甲碰到跌地,陈某甲等人随即下车查看施救。陈某甲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仍然在现场等待,后经医护人员确认田某甲已当场死亡。后经认定,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田某甲的死亡原因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多处骨折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火化证、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田某乙、田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 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20年4月 1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31077****;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