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42********,汉族,专科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住昆明市西山区**路**村**号,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网上追逃。2018年11月8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缅甸国老街钢材经销商)在国家调整对出口钢材征收关税的政策后,伙同他人以明显低于正常钢材报关出口的费用,以每吨550元的包干方式委托**托运部将其在昆明购买的808.201吨螺纹钢、盘圆钢、角钢通过孟定河外137非指定通道走私出境至缅甸国老街,从中偷逃关税。
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间,陈某甲伙同他人以明显低于正常钢材报关出口的费用,以每吨700元的包干方式委托**托运部,将其在昆明购买的736.081吨螺纹钢、盘圆钢、角钢以同样的方式从孟定河外137非指定通道走私出境至缅甸国,从中偷逃关税。
被告人陈某甲走私钢材共计1544.282吨(其中螺纹钢1427.599吨、盘圆钢62.179吨、角钢54.544吨),偷逃税款合计1190555.4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钢材的物证照片;
2、 抓获经过;
3、《货物交接清单》、《车辆出入境记录》、《称量记录》等;
4、《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价格鉴定证结论书》、《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证人任某某等60余人的证言;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同案宋某某、貌某某、易某某、黎某某、吴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走私普通货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开发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39838****。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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