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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村**巷**号。因走私废物嫌疑,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从事在境外购买电源适配器在境内销售的业务,因其无进出口经营权,遂以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进口,委托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为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初,陈某甲在香港低价收购废旧电源适配器一批,伪造货物的名称、成交价格等信息提交给报关公司用于报关。同年1月21日,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报关单号5301201910********进口该批货物被查验与申报货物名品不符。经鉴定,实际进口的货物29512千克为废弃电源适配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废弃电源适配器;2.书证: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庄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别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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