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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走私、运输毒品等,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巷**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时云,海南健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与孙某某聊天时说其要去马来西亚旅游,并向孙某某借款10000元。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10000元支付给陈某甲。8月24日上午,陈某甲从三亚市乘动车抵达海口美兰机场乘航班号0D615航班飞往马来西亚。在美兰机场候机期间,陈某甲再次向孙某某借款10000元。当晚9时许26分,陈某甲抵达马来西亚收到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10000元后,告诉孙某某在马来西亚有“嗨”场(有包厢玩“K”粉)。同时,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龙某某询问马来西亚谁有K粉出售,龙某某推送了“C某某”和“传某某”的微信给陈某甲。陈某甲添加了“传某某”的微信后于8月25日二次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7692元向“传某某”“之某某”购买30包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和4粒含MDMA成分的片剂。

2019年8月26日8时35分,被告人陈某甲将购买的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和含MDMA成分的片剂藏于自己所穿的鞋内从马来西亚吉隆坡机场通过安检并搭乘MH382航班入境抵达海口美兰机场,后乘坐动车回到三亚,并入住**大酒店**号房,然后致电给孙某某和谢某某让二人到**大酒店**房。16时许,孙某某到**房间后与陈某甲聊天。不久,谢某某也来到**房并与陈某甲吸食了部分氯胺酮后,谢某某离开。

2019年8月26日18时许,民警在**大酒店**房将陈某甲、孙某某抓获,从孙某某身上起获手机一部,从陈某甲身上起获手机2部、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4包、含MDMA成分的片剂1包、护照1本。经鉴定,被起获的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净重22.43克,含MDMA成分的片剂净重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四包、含MDMA成分的片剂一包;

2.书证:通话清单、订票信息、微信转账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三亚**酒店找到被告人谢某某,并向谢某某提出能否找到氯胺酮,谢某某便将1包氯胺酮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将1000元支付给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通话清单;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给陈某甲,陈某甲将毒品转售给林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从谢某某购买1包氯胺酮。8月17日23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微信联系陈某甲购买氯胺酮,双方商定1包氯胺酮1500元并约定在三亚市**楼下交易。随后,林某某支付1200元给陈某甲,并承诺过几天再支付剩余的300元。8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楼下将从谢某某处购买的1包氯胺酮交给林某某,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三亚市鸿洲游艇会将1500元现金交给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从马来西亚走私、运输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净重22.43克,含MDMA成分的片剂净重0.8克,同时还将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二次贩卖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清文

                                                       书 记 员:杨明嘉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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