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乡**村**组**号,住荆州市**路**街**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流氓罪,于1996年5月24日被原荆沙市江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0年1月3日、2001年8月1日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各减刑一年,2003年4月3日被江陵县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赌博于2012年1月10日被江陵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赌博于2018年1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嗜赌成性,无固定正当职业,为提高赌技专门拜师学艺,2004年出狱后近一年在家研究掷骰子、听骰子点数等赌术。2004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甲多次通过找其妻子要钱、典当财物、找人借款等方式筹钱赌博,因赌博输掉共计10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于2004年出狱后,多次找其妻杨某某拿钱到荆州沙市的几个赌场赌博,因赌博陆续输掉十余万元后,为表示戒赌,于2006年以刀切手指的方式自残。
2.2012年1月8日,陈某甲在荆州市江陵县江北农场三分场与马家寨乡交界处王某甲和王某丙两人开设的赌场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后被江陵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并处罚款伍佰元。
3.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11日,陈某甲在荆州开发区滩桥镇观音寺村、荆州市沙市区九码头、荆州市沙市区关沮乡白水村、荆州市荆州区红光村、荆州市荆州区荆西村多个地下赌场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参赌22天,单笔下注从几百元至数万元不等,当带的钱输完后就找赌场的“老爷”或者其他“码队”借钱继续赌。期间为筹集赌资以50万的价格将自己的奔驰越野车抵押给荆州市沙市区“**”贷款公司;因赌博输钱后找赌场内担任“老爷”的田某某借钱未果,感觉丢面子而殴打田某某。陈某甲在此期间共输掉27万元左右。2018年1月18日,陈某甲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4.2018年春季,陈某甲在潜江听说有人在广华“开课”,便多次到潜江广华的地下赌场参与赌博,输掉4000元左右。
5.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甲多次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深圳市龙岗区的地下赌场参与赌博,期间为筹集赌资、支付抵押贷款本息多次抵押自己的劳力士手表。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博工具、点钞机、记账工具,以照片形式留存卷宗;
2.被告人陈某甲身份户籍信息、证人身份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陈某甲参赌的魏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一审资料、魏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与陈某甲相关的公安卷资料、石首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某甲房屋抵押贷款资料、江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严某某、田某某、段某某、夏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刘某甲、胡某某、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赌博现场视频、赌博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灏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9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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