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住**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邀约董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陈某乙、刘某某、赵某丙等人在监利市**镇**村**组**号王某某家中连续两日从晚8时至12时左右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并要上述等人帮忙邀约赌客。赌博起注100元,封顶3000元,陈某甲为“老爷”并负责抽头,每场参赌人数20余人。陈某甲第一天抽头7000元左右,第二天抽头4000元左右,两天抽头共11000余元,其中给“幺场”董某某600元,给提供场地的王某某1200元,给帮忙邀约赌客的赵某甲2000元,给赵某丁烟、槟榔、水等开支1200元,陈某甲自己实得6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甲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董某某、王某某、陈某乙、赵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赌博现场视频截图;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前科、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监利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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