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本区东环街某市场某店内,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赌客陈某乙(已行政处罚)等多人六合彩投注,共计赌资交收金额约人民币37.9万元。2019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缴获手机、六合彩单据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五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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