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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三打”,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宁都县城京城国际酒店开了带麻将的1308房。 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31日,陈某甲多次邀集了温某某、陈某乙、袁某某、徐某某等人到京城国际酒店1308房打100元/子的赣州冲关麻将。每次输羸都在五、六万元以上。2020年1月31日3时许,徐某某、肖某某和袁某某发现麻将桌有问题。陈某甲还退还了徐某某5000元,袁某某1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宁都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聚众赌博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温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赌博,赌资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渭荣

检察官助理:叶欣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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