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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9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紫金县**聘用人员,广东省紫金县人,住广东省紫金县**镇**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3月21日将案件移交紫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赌博罪,同年 4月2日经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9日向紫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外围赌博活动,并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等方式非法接受叶某甲、谭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九人的投注。2020年3月,公安机关抓获陈某甲,在其使用的手机上提取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经核算,叶某甲投注190430元,谭某某投注35000余元,张某某投注19553元,朱某某投注13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苹果Xplus手机一部;

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反映、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单;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分析报告、提取笔录;

四、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五、证人曾某某、钟某某、叶某乙、朱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巫某某、陈某乙、叶某甲、贺某某的证言;

六、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敏

2020年7月15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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