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9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街道**小区**幢**室其经营的日用品店内,通过接受他人投注再登录“威尼斯”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的方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接受郑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晓萍”、“小春”、“泵阀”、“随心所欲”、“健康就是财富”、“韩海”、“阿雷”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额人民币123505元,陈某甲按每100元返2-3元的比例从上家处获取返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及证人杨某某、陈某乙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行政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华锋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5798****;
2.补充材料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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