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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甲接受群众李某某、许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等人非法投注“六合彩”,并将投注转给 绰号“胖子”的上家(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好处费。陈某甲工作日在南山***接受投注,周末则回到深圳市宝安区***租住地接受投注。经查,陈某甲接受微信号“紫金婆”的群众投注人民币11211元,接受微信号“兴宁婆”的群众投注人民币57760元。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许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11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涉案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5.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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