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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巷**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2019年12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利,自2017年年初开始,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2018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将部分收受的六合彩投注转投至蔡某某(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站(网址为http://mem1.ycnfjh***.pyfwww.con:88/、账号为qx666、密码为pp789789),从中赚取退水获利。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受参赌人员李某某、林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陈某乙及“伟宏”、“东兄”、“善良勤劳”、“群”、“郭某某”、“阿镇”、“武”、“伟”(均未到案)等人六合彩投注赌资人民币2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证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涉案扣押财物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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