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水”),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某甲曲某某路南二横巷2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3年2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2月19日被汕头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8日晚开始,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已判决)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某甲村二片大埕球场附近开设一“鱼虾蟹”赌摊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陈某甲、一湖南籍男子(身份未明)在赌摊中分别负责拉“骰子”和“赔食”等工作。同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该赌摊,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扣押赌具“鱼虾蟹”骰子3颗。经查,该赌摊在开设期间,聚集20人以上参与赌博。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因有新证据,在被告人陈某甲传唤未到案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来的供述和辩解;
3.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3月9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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