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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5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现住广东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街**号**服务部内,以地下“六合彩”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

2018年11月1日晚上21时3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街**号**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以及参与投注的赌客陈某乙、曾某某、吴某某,查获六合彩投注单一批、手提电脑1台,接受他人投注的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才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和证据目录;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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