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5********,汉族,中专文化,武某某**镇**所**,户籍所在地广西武某某,住武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1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共计989284.15元归个人使用,其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229051.11元、农资综合补贴资金35898元、订单粮食直补资金147335.04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577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套取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229051.11元
2010年9月至2013年,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名单的方式,以陈某丙、黄某某、梁某某的名义套取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共计229051.11元,其中2010年套取28640元;2011年套取82285.89元;2012年套取112275.22元;2013年套取5850元。
(二)套取农资综合补贴资金35898元
2014年3月14日,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农资综合补贴时,将发放清单中部分农户的名单换成陈某丙、黄某某、梁某某三人,以陈某丙等三人的名义套取农资补贴资金共计35898元,其中,以陈某丙名义套取12340元,以黄某某名义套取11490元,以梁某某名义套取12068元。
(三)套取订单粮食直补资金147335.04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制作订单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清单时,将发放清单中部分农户的名单换成陈某丙、黄某某、梁某某、廖某某,以上述四人的名义套取资金共计147335.04元,其中2013年套取62700元,2014年套取84635.04元。
(四)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577000元
2015年2月至5月,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通过虚列支付**村**巷道建设、**村水利渠道硬化、**自来水资金工程款的方式,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转进其掌握的户名为廖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套取“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共计57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未退出涉案赃款,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善之
检察官助理:覃腾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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