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建三明市三元**会原主任(2010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担任三明市三元区**局局长),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26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6月23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
辩护人邱宁江、王雁,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7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6年9月9日、2016年11月24日退回本院反贪局补充侦查,本院反贪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2016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时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其间,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11止;2016年11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7年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3年10、11月的一天,时任三明市三元区**局(2015年1月更名为三明市**局,以下简称三元区**局)局长的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弟弟陈某乙(另案处理,三元区**制品厂实际经营者)以三元区**制品厂的名义申报三明市节能及循环经济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表示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可以用于仙游县老家房子的装修。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安排三元区**局企业管理股股长王某甲(另案处理)与陈某乙配合办理申报相关事宜。
申报期间,王某甲告知陈某乙三元区**制品厂电动机未进行变频节能改造,不符合申报条件,且电机数量少,即便有进行变频改造,节能量小,也达不到申报要求,并向被告人陈某甲汇报上述情况。摸底材料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后,上级主管部门向王某甲反馈三元区**制品厂申报的变频电机数量少,节能量小,不会给予审批项目资金。王某甲将反馈情况告诉陈某乙,并向被告人陈某甲汇报。为此王某甲提议以锅炉改造的名义进行申报专项补助资金,并指使陈某乙到其他有进行锅炉改造的工厂拍些锅炉照片作为三元区**节能改造的项目材料,随后陈某乙便到三元区**镇一胶合板厂拍了燃煤锅炉的照片交给王某甲,而后王某甲便以燃煤锅炉项目节能改造的名义向市经贸委正式申报补助资金。2014年3月12日,三元区**制品厂获得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10万元。同年3月14日,陈某乙将其中的人民币8万元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汇到被告人陈某甲农业银行账户,由被告人陈某甲用于支付仙游老家房子装修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剩余的人民币2万元用于支付购买该房子灯具、家具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陈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三元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林某戊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陈某甲同志任职的通知、三元区**局关于局行政工作分工的通知(元**综[2007]27号)、三元区**局关于调整局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元**综[2010]25号、[2013]31号、[2014]40号)、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处理扣押财物决定书、处理扣押财物清单、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帐单、收款收据、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照片、2013年三明市市县(市、区)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统计表、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有关情况的说明、2014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评审须知、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卢某甲、郑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三明市三元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三明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省级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的关照,在三元区**局被告人陈某甲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1年6、7月的一天,福建省**有限公司股东吕某某希望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2011年度省级锅炉节能项目资金进行关照,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2年4月的一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邵某某希望被告人陈某甲对该公司文化创意产业园等项目进行关照,在三元区**局被告人陈某甲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食品有限公司(前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的关照,在三元区**局被告人陈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5、2013年8月30日,福建省三明**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福建省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关照及对第二批资金拨付到位提供帮助,在三明市三元区**大厦附近路边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20万元。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福建省三明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丙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市级节能等项目资金的关照,在三元区**局被告人陈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7、2011年至2014年期间,三明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关照,先后多次在三元区**局被告人陈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此外被告人陈某甲还以向孙某某报销个人费用名义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01万元。
8、2008年至2013年期间,三明市**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丁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的关照,先后多次在三元区**局被告人陈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及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元。
9、2009年至2013年期间,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的关照,安排其下属先后多次在被告人陈某甲家附近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10、2013年至2014年期间,福建省三明市**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詹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技术改造、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的关照,先后二次在被告人陈某甲家附近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0.8万元。
1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福建省**铸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甲为感谢并希望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项目资金的关照,在三元区下洋捷龙广场附近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0.5万元。
12、2011年下半年、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福建省**竹木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的关照,先后在原三元区**酒店和三元区**局被告人陈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0.8万元。
1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福建省**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三明**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的关照,在三元区**局被告人陈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0.3万元。
14、2013年的一天,福建省三明市**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的关照,在三元区**局被告人陈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0.3万元。
1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福建省三明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关照,在被告人陈某甲家楼下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妻子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0.8万元。
16、2014年5月4日,三明市**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俞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的关照,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为被告人陈某甲支付所谓的土特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38万元。
17、2016年1月24日,三明市**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公司申报工业企业救灾资金的关照,应被告人陈某甲要求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人陈某甲弟弟陈某乙银行账户送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福建省第一批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的通知》文件、预算拨款凭证。发票、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经贸委《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文件、进账单、三元区**局福建省**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三元区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核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请示》、福建省**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同意办理政府配套资金的报告》、《福建**置业集团请求区政府帮助协调解决有关**文化产业园若干问题的请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度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度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三明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等文件、三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三明市三元区**局关于福建省**食品有限公司等申报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证人周某某与陈某甲的银行账户明细、重点项目计划汇总表、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项目汇总表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吕某某、邵某某、廖某某、刘某甲、黄某甲、何某某、陈某丙、孙某某、郑某乙、陈某丁、邓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詹某某、张某乙、徐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黄某乙、谢某某、俞某甲、周某某、郑某甲、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三)单位受贿罪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担任三明市三元区**局局长期间,三明市三元区**局在为辖区企业、单位向上申报中央、省、市节能循环、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过程中以单位收取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名义,按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20%不等比例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35.40万元,上述费用用于三元区**局日常开支及设立单位帐外“小金库”列支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元区**局争取资金情况汇总表、三元区**局项目前期经费小金库收入及支出、收款收据、收据、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三元区**局项目前期经费明细表、记帐凭证、收款收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入账通知书、电子汇划收款回单、转款凭证、现金交款单、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度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补助资金安排表、汇兑来账凭证、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进帐单、情况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三元区**局会计凭证、账簿、三元区**局会议记录、关于王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发票、三元区**局2008年工作人员花名册、三元区**局收发文本、归档文件目录、《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三元区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励试行办法、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三元区项目资金前期工作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元政办〔2012〕60号,2012年4月25日印发)、通知、向上争取资金统计表、2013年预算指标追加通知单、三元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综合预算指标的通知、三元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关于三元区项目资金前期工作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情况说明、三元区**局2008-2015年支出情况表、三元区**局关于收取项目前期费用的情况说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叶某某、卢某乙、宋某某、张某丙、徐某乙、王某丙、潘某某、吴某某、郑某丙、陈某戊、陈某己、刘某乙、王某丁、王某乙、王某戊、何某某、陈某丙、黄某甲、蒋某某、李某乙、陈某庚、陈某辛、陈某丁、陈某壬、陈某癸、林某甲、肖某某、蔡某某、陈某子、张某甲、邓某某、詹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张某丁、李某丙、林某丙、饶某某、林某丁、赵某某、俞某乙、郑某甲、邱某某、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构项目、虚假申报材料的方式骗取市级专项资金补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42.7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身为三元区**局主管人员,在帮助辖区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过程中,伙同他人以单位名义向辖区企业收取“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共计人民币135.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实施贪污、单位受贿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贪污、单位受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文铭
检察员: 陈 迪
2017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明溪县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0册、光盘10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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