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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毒毒品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幢**号,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向沈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其可以把沈某某所种植的大麻予以销售,沈某某同意把大麻以60元一克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甲,2020年10月份,沈某某在将大麻收割之后,将29克左右的大麻以1422元人民币卖给被告人陈某甲。

2020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收到沈某某的大麻之后,通过咸鱼平台、蝙蝠聊天平台予以销售。具体情况为:

被告人陈某甲贩卖给微信昵称为“。”2次计15克,收款1800元人民币。一次通过丢包的方法在揭阳市普宁市文竹北路附近,以600元人民币交易大麻5克(实际不到5克);一次1200元人民币交易10克大麻,通过快递发货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华颖花园1号岗丰巢。

被告人陈某甲贩卖给微信昵称“中国燕双鹰”的王某某5克大麻,价格为100元人民币一克,实际收款1000元人民币,大麻通过快递发往杭州市拱墅区定海东园六幢快递柜。

被告人陈某甲贩卖给微信昵称为“董*”一次5克大麻,价格为120元人民币一克,收款600元人民币。大麻通过快递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华兰佳园小区。

被告人陈某甲贩卖给微信昵称为“马某某”一次,交易大麻5克(实际交付不足5克),收款600元人民币。大麻通过快递发货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大街桐景村。

被告人陈某甲将自己在家种植的大麻收割后,以120元人民币1克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为“晨晨”的“张三”5克,收款600元人民币,实际交付3.54克,大麻通过快递发往浦江县仙华街道东山路B区(快递单号为75401026867253)。

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赃款4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陈某甲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张三、王某某、顾某某的证言,沈某某供述,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孙某某手机通讯和聊天记录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明

2021年1月15日

附件: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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