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56********,汉族,中专文化,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卫生室退休医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居**居民组**号,住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茅草铺**巷**号门面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巷**号门面内,以780元的价格贩卖8支地西泮注射液给唐某某,后唐某某将其中7只地西泮给他人。
2.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巷**号门面内,以800元的价格贩卖10支地西泮注射液给唐某某,后唐某某将10只地西泮给他人。
3.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巷**号门面内,以111元的价格贩卖1支地西泮注射液(净重共计10mg)给陈某乙。
2019年10月14日18时许,民警在陈某甲所经营的诊所内搜查出108支地西泮注射液(净重共计1080mg,1.08克)。经鉴定,查获的地西泮注射液中均检出地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毒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精神类管制药品地西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丁晓红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光盘伍张、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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