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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一出租屋,已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2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许,吸毒人员陈某乙打电话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1克冰毒,但陈某甲身上没有冰毒,于是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到杨某某(另案处理),以600元每克的价钱向杨某某购买冰毒,再以740元一克的价格将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乙同意并通过微信转账740元给被告人陈某甲,然后被告人陈某甲再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杨某某,并叫杨某某将冰毒藏到港区医院门口附近一个隐蔽的地方,再把藏毒的地方拍个视频给陈某甲,陈某甲再将视频转发给陈某乙让他到该地点取冰毒。当日23时许,杨某某开车到港区医院对面后,将价值600元的冰毒放置在港区医院对面的灯柱下面,在该处等候的陈某乙就到灯柱下面将杨某某放置的冰毒取走。陈某甲从中赚取140元差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检查、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尿检报告等书证;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东

检察官助理:王怡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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