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0********,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8月份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开始以贩养吸。见有利可图,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跟一名叫陈某乙的缅甸男子(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购得毒品以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毒品贩卖给同村的李某甲两次,贩卖给同村的李某乙一次,贩卖给同村的陈某丙三次,贩卖给同村的陈某丁一次,贩卖给同村的陈某戊一次;同时还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微信名为“猫哥”、“像我这个样的人”(在逃)、“@”(微信名:aaba********)(在逃)的三名耿马男子。在贩卖毒品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交代非法获利为70391.02元。2019年8月15日21时35分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抓获,随后,查获被告人陈某甲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5.6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为了获取高额报酬,而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一、被告人陈某甲属于吸毒人员,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主动坦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没收涉案款物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卷宗2册,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有关涉案款物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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