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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2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南屏西路8号“河北水饺”门市外,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乙,后被民警抓获。经称量检查后,从陈某乙处扣押的冰毒可疑物净重0.1g,扣押的麻古可疑物净重0.09g。从陈某甲处扣押的冰毒可疑物净重0.16g,扣押的麻古可疑物净重0.08g,合计0.43g。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坦白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文书;

5.搜查、检查、称量、提取、封存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称量及提取等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称量、提取等视频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王  维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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