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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5时左右,林某某(化名)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向其购买冰毒,向被告人陈某甲微信转账10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联系上家陈某乙(另案处理)向其购买冰毒,并向陈某乙转账1000元购毒款。被告人陈某甲在平阳水头的转盘处从陈某乙取得毒品一小包后,于当日20时许,到苍南县人民医院门口将上述毒品一小包交付给林某某。林某某在取得该小包毒品后立即上交给公安机关。经称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交付给林某某的毒品冰毒净重1.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制作说明、通话记录、车辆轨迹记录及情况说明、检定证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公物鉴(2019)854号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手机提取证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19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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