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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色鬼”,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钟山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30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莫某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冰毒后,每克分成3小包,每小包重0.33克,以每小包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购得毒品后,又将每包分成2小包,每小包重0.165克卖给陈某乙等人。2019年9月27日,董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购得冰毒1小包吸食;同年10月27日又以20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购得1小包吸食;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陈某乙分五次每次以1小包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甲购得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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