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陈某乙(另案处理)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曾某某等吸毒人员吸食。因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是兄妹关系,从2018年底起,陈某甲帮助陈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其中第一次是2018年12月24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刘某通过电话联系陈某乙购买毒品,陈某乙就通过电话联系陈某甲,陈某甲就到其住家附近的榕树下拿到毒品后,放进住家出门左边墙上的小香炉里,刘某取得毒品后于第二天通过手机微信将毒资转账给陈某乙;第二次是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初期间的一天,陈某甲以与第一次相同的方式帮助陈某乙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曾某某。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海镇将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5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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