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4日,吸毒人员何某甲向何某乙(已判刑)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支付毒资人民币4000元。11月4日,何某乙以人民币2800元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5小包毒品氯胺酮,随后,何某乙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兴业二路与创业一路交叉路口附近转卖给何某甲。
2019年2月11日,吸毒人员陈某乙向何某乙求购人民币600元的毒品氯胺酮,何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东兴路昊泰鸿建材经营部对面,收取事先约定的放置路边的毒资现金600元并将1小包毒品氯胺酮放置此处,陈某乙拿到毒品后与何某乙一起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荣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四某某册、光碟三张、散页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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