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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茂名市茂南区**院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收到吸毒人员陈某乙转账200元钱后,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茂名市茂南区**镇**十字路口草地,再叫陈某乙取走。

2.2020年2月2日,陈某甲在微信收到陈某乙转账300元钱后,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放在茂名市茂南区**镇**十字路口草地,再叫陈某乙取走。 

3.2020年3月18日,陈某甲在微信收到陈某乙转账200元钱后,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放在**镇茂名市**中学门前路段交给陈某乙。

4.2020年5月4日,陈某甲在微信收到陈某乙转账400元钱后,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放在茂名市茂南区**镇**公路“**油行”旁边榕树上,等待陈某乙前来取走。2020年5月4日12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镇**公路“**油行”旁边查获陈某甲,现场搜获1小包透明晶体(净重0.15克)。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小包透明晶体检见毒品甲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三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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