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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44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2月26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巷子里,被告人陈某甲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2、2019年02月26日晚上19时许,在隆回县**镇*站**路口,被告人陈某甲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陈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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