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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6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以每颗30元的价格,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关东方明珠路口及下面的农贸市场路口、曲靖市珠江源文化酒店等地贩卖小马给吸毒人员余某某、陈某乙、晏某某、田某甲、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等人,之后吸毒人员通过给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毒资。2019年6月5日2时30分许,在曲靖市麒麟区**路,陈某甲被富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穿着的黑色外套口袋内查获8个用透明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状和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其中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克,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44克,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oppo手机一部,封口袋八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3.证人余某某、陈某乙、晏某某、田某甲、田某乙、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情节严重)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则永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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