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租住山东省淄博市**房间。2019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陈某乙(取保候审)、章某某(已处罚)、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冰毒,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王某甲购买1克冰毒,被告人陈某甲将10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王某甲,王某甲让王某乙给了被告人陈某甲1克冰毒,后来王某甲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某甲150元钱,被告人陈某甲从中获利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将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的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微信转账付款1000元的方式,贩卖给陈某乙、章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从中获利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克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社区戒毒被公安机关尿检询问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