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里**。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判拘役五个月,于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波哥”(身份不明,在逃)以人民币8000元交易40克毒品。2019年9月22日,群众陈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陈某甲贩卖毒品。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于 9月23日0时许使用微信(微信号:c200*************)与被告人陈某甲(微信号:xx183********,微信昵称:今***)约定以5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一个。陈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500元至陈某甲处,陈某甲同时发送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的定位至陈某某的微信上。当天1时许,陈某甲携带毒品来到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陈某甲处扣押毒品0.62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陈某甲的住处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栋**房**,合计31.06克,另扣押吸毒工具三套、锡箔纸一卷。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 2019年8月29日,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甲求购毒品。后双方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附近路边,以650元现金交易毒品一小包。后李某某将毒品带至东莞住处进行吸食。2019年9月22日,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后陈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定位。双方在该处以现金600元交易毒品一小包。后李某某将毒品带至东莞住处进行吸食。经鉴定,李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20日,吸毒人员魏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甲求购毒品,双方约定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一个。陈某甲向某乙发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定位。次日凌晨0时30分,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500元至陈某甲微信账户,双方完成交易。魏某某将上述毒品带至车上进行吸食。经鉴定,魏某某的毛发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向某丙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冠明
王文静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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