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16日因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日左右的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书房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锡箔纸和一个粉红色瓶盖的塑料瓶制作的吸毒工具提供给吸毒违法人员陈某乙吸食毒品。
2.2019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都区**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书房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锡箔纸和一个粉红色瓶盖的塑料瓶制作的吸毒工具提供给吸毒违法人员陈某乙吸食毒品并收取陈某乙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都区**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书房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锡箔纸和一个粉红色瓶盖的塑料瓶制作的吸毒工具提供给吸毒违法人员陈某乙吸食毒品。
4.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都区**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书房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锡箔纸和一个粉红色瓶盖的塑料瓶制作的吸毒工具提供给吸毒违法人员范某某吸食毒品。
5.2019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都区**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书房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锡箔纸和一个粉红色瓶盖的塑料瓶制作的吸毒工具提供给吸毒违法人员范某某吸食毒品,并收取范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6.2019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都区**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书房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锡箔纸和一个粉红色瓶盖的塑料瓶制作的吸毒工具提供给吸毒违法人员范某某吸食毒品并收取范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7.2019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都区**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书房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锡箔纸和一个粉红色瓶盖的塑料瓶制作的吸毒工具提供给吸毒违法人员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8月26日,微信收取陈某乙转款共120元。
8.2019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新都区**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书房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锡箔纸和一个粉红色瓶盖的塑料瓶制作的吸毒工具提供给吸毒违法人员范某某吸食毒品并收取范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微信转账5200元给陈某乙,让陈某乙帮忙购买毒品,陈某乙因没有找到毒品货源,就将52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9月1日13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号**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当场从书房内,查获吸毒工具两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净重9.32克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11.83克的白色辅料两包。经鉴定,吸毒工具和净重9.32克的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在家中向他人贩卖毒品,现场查获毒品9.3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峰
2020年5月9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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