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4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诸暨市**镇**社区**号。2014年7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9日因销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20年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并以3.88-14.88元/部不等的标价进行售卖。在买家支付钱款后,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或QQ将淫秽视频发送给买家,供买家下载并观看。至2020年3月9日被抓获时止,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蒋某某等人贩卖上述视频,非法获利约900元。
经诸暨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售卖的136部视频,全部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前科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蒋某某、郑某某、宣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清单,使用记录;
5.视频资料: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6*******;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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