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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罪,霞检一部刑诉〔2020〕Z278号)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的廉租房属于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并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及转租转让,仍对孙某某称有关系能为被害人孙某某购买一套廉租房,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陈某甲谎称孙某某支付15万元给她,她负责为孙某某购买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的一套廉租房,于2013年12月前办好孙某某为户主入住的手续,否则按原款将15万元人民币退回给孙某某。被害人孙某某信以为真,于2013年2月28日在湛江市霞山区**局楼下工商银行将人民币15万元存入陈某甲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陈某甲没有为被害人孙某某购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的廉租房,而是将骗取被害人的1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和赌博花费掉。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9月份离开湛江市,后更换手机号码,逃避被害人孙某某。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村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的廉租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不能自由买卖及转租转让,且孙某某不具备申请公租房的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被害人孙某某提供的收据、转账凭证和工商银行流水,陈某甲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220********4444)的银行流水,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孙某某被诈骗案相关问题的答复、关于陈某甲、孙某某的答复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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