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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3********,汉族,大专文化,家住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指定,由龙南县公安局管辖,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甲在先前已负大额债务情形下,仍多次以能找到领导、疏通关系帮人办事为名,收取他人钱财后则用于归还欠款或归还先前被骗人员的钱款及供自己个人消费:

1、2014年初,陈某乙、许某甲了解到石城县梅福村有一块集体土地可以建房,便找到陈某甲问是否可以找关系帮忙把该土地转为商业用地,陈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但需要100多万元作为找相关领导办理的活动费用,陈某乙、许某甲信以为真,2014年3月,陈某乙和许某甲两人共筹款98万元给陈某甲,陈某甲收钱后未用于办理陈某乙、许某甲的请托事项,而是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直至2017年底,陈某乙、许某甲发现被骗,且陈某甲以不接电话等方式躲避,两人经多次到陈某甲家或在陈某甲车辆上贴字等方式催其还钱,陈某甲才陆续退还32万元给陈某乙、许某甲。

2.2014年2月,徐某某认识陈某甲后在交往过程中提及自己想找工作,陈某甲称他认识国家烟草局的领导,可以帮助徐某某进深圳市烟草局工作,但需30万元的活动资金,徐某某信以为真,而陈某甲于2015年5月收取徐某某30万元后则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或个人消费;

3.2015年5月份,缪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将全南县荣鑫商务实业公司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缪某某胜诉后,第三人张某甲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缪某某为确保该案在此阶段亦胜诉,找到好友黄某某,让其帮忙找人疏通关系。黄某某便向其推荐认识陈某甲,此后,缪某某和黄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与陈某甲多次见面商议具体事宜,陈某甲称可以找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央的朋友疏通“关系”,帮缪某某获得胜诉,但需要20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打点关系,缪某某信以为真,遂先行给陈某甲40万元用于活动。2015年7月份,陈某甲又以找相关领导活动为名要求缪某某给钱,缪某某将60万元给黄某某,并由黄某某将该笔钱转给陈某甲,以此作为黄某某担保陈某甲收钱应办事,且叫黄某某催促陈某甲帮其找关系。

2015年10月份,该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缪某某便质问陈某甲为何案件发回重审而陈某甲却不清楚,陈某甲则以钱不到位为由搪塞缪某某,缪某某基于该案还需陈某甲帮忙找关系且前期已给陈某甲100万元,便又将100万元人民币转给陈某甲,陈某甲在收到缪某某三次转来的200万元人民币后,除5万元答应借给黄某某外,其余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个人消费;

4.2016年,许某乙与人合伙购买山场准备办证采伐,其通过陈某乙介绍认识陈某甲,陈某甲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办理山场采伐手续,获得许某乙信任后,陈某甲以打点关系需费用为名收取许某乙现金2.7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5.2016年,余某某通过同乡会认识陈某甲,2018年10月,余某某请陈某甲帮忙找关系,以便通过赣州市交通局的领导发展业务,陈某甲谎称认识市交通局的领导可以帮忙,取得余某某信任后,陈某甲以打点关系需活动费用为名,收取余某某20万元后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偿还先前被骗人员的钱款及个人消费;

6.2018年底,陈某丙为其孩子工作调动的事情经人介绍认识陈某甲,陈某甲谎称可以帮忙找相关领导活动,但需要10万元的活动经费,陈某丙信以为真,陈某甲于2018年12月30日收取陈某丙10万元后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7.2019年6月,张某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某甲,陈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忙将张某乙推销的售货机摆进赣州当地的医院,张某乙信以为真,陈某甲于2019年6月6日收取张某乙5万元后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3.黄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许某甲、陈某乙等人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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