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无业。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为在非法营运活动中少缴纳高速通行费,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黑色东风牌小型九座客车(二类车收费标准)冒充七座客车(一类车收费标准),并且分别在该车上悬挂冀E2****、冀EB****、冀ED****号牌来具体实施逃费行为。经高速公路管理处核算,陈某甲共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30525元。2020年3月20日,陈某甲主动将全部逃缴费用补缴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临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指挥调度中心证明、逃费明细、逃费车辆通过高速收费站时的视频截图、补缴明细、调查明细、京衡高速管理处说明、谅解说明材料、逃费车辆行驶证复制件、陈某甲驾驶证复制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制件、逃费车辆照片、陈某甲补缴通行费发票、户籍证明信(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陈某乙、霍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张某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光
检察官助理:李士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