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室。2017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因公司经营亏损而欠下债务。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虚假的订货单及收款图片,多次虚构接到莫西科赛维德农贸中心无纺布生意订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缪某某共计钱款9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将所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对他人的债务及个人消费等。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家属已退出钱款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订单复印件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还款保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开拓、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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