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 赫检公刑诉〔2019〕7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为偿还个人债务,虚构个人具有涉案合同的承揽资质,骗取被害人龙某某、陈某乙、林某某、刘某乙四人工程款共计12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益阳市赫山区金源大厦与龙某某签订益阳市**广场**楼的装修施工合同,从龙某某手中骗取工程保证金45万元。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益阳市火车站附近的**酒店的茶楼内与林某某签订了常德市**小区**#**#**#**#**#楼的施工承包合同,从林某某手中骗取工程保证金5万元。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虚构湘益赫国用(2014)第000193号土地使用证为其所有,骗取受害人陈某乙的信任,从而与陈某乙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从陈某乙手中骗取质量保证金40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长虹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乙签订了开发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工业园华南明南明珠项目的合同,从刘某乙手中骗取工程款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汇款凭证、开发涉案工程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龙某某、林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瑶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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