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街道**,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商场*房作为据点,以帮他人高额贷款为名,从中收取所谓的包装费、介绍费等为由,先后诈骗多人的财物、总金额达396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微信收到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发送的办理贷款的好友申请,双方微信聊天后约定见面商谈,由陈某甲帮忙办理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贷款。同年8月18日,陈某甲以包装费为由,先行收取了陈某乙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29日,陈某甲谎称贷款已经批准,以收取提成款为由要求陈某乙支付人民币8000元,同年11月,陈某甲退还陈某乙人民币1000元后潜逃。
2、2018年8月初,被害人韩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上陈某甲拟办理信用卡,同年8月12日,韩某某前往上述陈某甲的办公地点,陈某甲谎称办理信用卡需要包装费、中介费,收取韩某某人民币共2100元,后退还韩某某人民币200元。
3、2018年6月,被害人吴某甲通过微信收到陈某甲发送的办理贷款的好友申请,双方微信聊天后约定见面商谈;同年10月,吴某甲前往陈某甲的办公地点与陈某甲商谈办理贷款事宜,陈某甲谎称可以帮忙办理额度为人民币50万至100万的贷款业务,以收取包装费、先行收取利息为由,共收取吴某甲人民币10500元。
4、2019年1月16日,被害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前往陈某甲的办公地点与陈某甲商谈办理贷款事宜,陈某甲谎称自己帮忙办理额度为人民币60万元的贷款,以收取包装费为由,向王某某收取人民币7000元后失去联系。
5、2018年12月,被害人杨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拟办理贷款业务,二人约定见面商谈,杨某某前往陈某甲的办公地点与陈某甲见面,拟贷款人民币10万元,陈某甲以收取渠道费为由,向杨某某收取人民币6000元。
6、2019年1月11日,被害人俞某某通过陈某甲微信朋友圈发送的广告,联系上陈某甲拟办理贷款业务;同年1月12日,被害人俞某某、黄某甲、左某某等3人共同前往陈某甲的办公地点与陈某甲见面商谈,陈某甲以收取包装费为由向3人收取人民币3200元。
7、2019年3月,陈某甲拨打电话给被害人曾某某,自称可以帮忙办理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至30万元贷款业务,曾某某相信并通过网络提交自己的相关身份资料,同年5月至6月,陈某甲通过微信,以收取包装费、加急费、考察费为由,收取曾某某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立案文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吴某乙、黄某乙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王某某、俞某某、黄某甲、左某某、吴某甲、韩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要求诈骗分子陈某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文书一份、被害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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