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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鸿**苑**阁**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花园**房。曾因犯相当巨额诈骗罪、胁迫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判处七年实际徒刑。现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甲、李某甲、束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刑)以及“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港澳的知名集团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合作开发为名,骗取内地投资商信任,再以洽谈合作细则为由,将内地投资商骗到澳门,然后设下赌局让投资商参与赌博,在赌博中“出千”骗取投资商大量钱财。

2007年9月,刘某甲通过束某某提供的资料得知湖南省长沙市**集团有招商项目,遂虚构香港**集团业务经理“杨某某”的身份与该公司进行联系,并赴长沙到该公司考察。而后,刘某甲以协商合作细节为由邀请该公司负责人王某甲到香港与**集团主席“陈某丙”洽谈。2007年9月23日,被害人王某甲和其儿子王某乙一起来到深圳,在本市福田区**宾馆与刘某甲、束某某见面。见面后,刘某甲以董事长正在澳门为由,要求王某甲到澳门洽谈。当日,被害人王某甲跟随刘某甲等人来到澳门与假名**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丙”的“甘某某”见面。次日,被害人王某甲与“甘某某”、刘某甲等人洽谈投资事宜后,“甘某某”与假名澳门**公司“霍某某”的李某甲提议玩扑克牌赌博,王某甲同意后开始赌博。玩牌过程中,“甘某某”等人“出千”使得王某甲输了人民币350万元。随后“甘某某”、李某甲等人威逼王某甲偿还赌债,否则不许其父子离开澳门,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公司财务人员,汇款人民币246万元到“甘某某”、李某甲指定的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另一身份陈某乙(身份证号码4416111973********)开户的中国**银行账户上,汇款后才某某王某甲父子离开澳门。被告人陈某甲配合同案犯取款套现并分得赃款。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酒店账单,合作意向书,出入境资料,银行转账凭证,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刑事判决书,澳门初级法院相关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裴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刘某甲、束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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