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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陈某甲(化名“小海”),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农场**作业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至12月,“阿扁”(另案处理)在印度共和国德里市组织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林某某、谢某某(均已判)等二、三十人成立电信诈骗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全体成员集中生活、工作在相对封闭的住处即窝点,“阿扁”、“同学”(另案处理)等人担任管理者。下设“电脑手”和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等,其中“电脑手”负责维护网络、线路畅通并对使用的电话进行改号,一线话务员冒充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局民警给被害人打电话,虚构被害人名下的银行卡涉嫌洗钱犯罪,以其应自证清白要接受上海市虹口区、浦东区、南汇区等地公安局的调查为由,把电话转接至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使用改过号的电话假冒上海市虹口区、浦东区、南汇区等地公安局民警和民警队长,以需制作电话笔录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套取其名下的银行卡账号、余额等信息,再以被害人名下相关银行卡的资产需接受专案组检察官或法官的调查为由,转接至三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假冒专案组的检察官或法官,虚构被害人的资金需要通过调查以证清白等事由,诱骗被害人将钱存入指定的所谓安全公证账号,随后将款项转移提现。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月薪均为5000元加诈骗成功金额的5%提成。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2月15日在该诈骗集团做一线话务员,拨打诈骗电话6400个以上。

2.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螃蟹”(另案处理)在印度共和国新德里市组织被告人陈某甲和黄某甲、容某某、黄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及韩某某、邵某某、罗某某等二、三十人成立电信诈骗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全体成员集中生活、工作在相对封闭的住处即窝点,“西瓜”(另案处理)、“大象”(另案处理)、“羊仔”(另案处理)等人担任管理者。下设“电脑手”和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等,其中“电脑手”负责维护网络、线路畅通并对使用的电话进行改号,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分别冒充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局民警、武汉市东西湖区等地的公安局民警和民警队长、检察院的检察官,利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将钱存入指定的所谓安全公证账号,随后将款项转移提现。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6月13日在该诈骗集团做一线话务员。其中,2017年5月8日至5月9日,黄某甲担任二线队长,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肖某某53000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海南省屯昌县**农场**作业区**队**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部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汇凭证、说明、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黄某甲、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利用互联网、电信等技术,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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