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经事先商议,谎称卖游戏皮肤、代充游戏点券,后以账号被冻结需要再次汇款为由,分多次从应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46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人民币5513元,从陈某乙处扣押人民币2949元,现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采用隐瞒真相、编造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对被告人陈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芳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村**,电话176111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