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第**村民小组(上述基本情况系自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和余某某、被害人俞某某在本区丰泽新村合伙开设福建省泉州**电视器材有限公司,主营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器材、通讯设备等。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司成立后,虚构与福建永定、武平等地广电局签订业务合同,需要托运费、给对方回扣、请客招待等费用,多次向被害人俞某某索要钱款。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被害人俞某某在本区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向被告人陈某甲支付总计人民币319600元。
2012年9月21日,被害人俞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4月11日在东莞市救助站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到案)经过说明、包工包料制造合同书、修改增补合同条款书、购销合同、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陈某甲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长汀县新桥中心卫生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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