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7月份,陈某甲在网络社交平台冒充女性使用虚假身份与李某某在网上“谈恋爱”,后谎称其父亲住院等理由先后骗取李某某共计64659.2元。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陈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 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谈恋爱为由,骗取李某某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林
检察官助理:陈杰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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