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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陈某乙”),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通市,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弄**号,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园**车库。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至11月30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陈某乙”,虚构奶茶店老板身份,编造需要路费、资金周转、交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8700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金凤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5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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