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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开diang”,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至6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虚假的政府工作人员身份与贫困户黄某某接触,以能够帮助黄某某申请危房改造建房获得政府补贴款,又以帮黄某某购买建筑材料为由骗取其钱财,还以合伙申请政府水果种植补贴为由,要黄某某提供种植水果的相片,并以政府水果种植补贴需找关系才能够获得为由,骗取黄某某钱财;被告人陈某甲骗取黄某某共计人民币52500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在市里面有关系,能够帮李某某申请到鱼塘补贴款,但申请需要资金为由骗取李某某钱财,以能帮其购买抵押车为由,诈骗钱财,以与李某某合伙申请种植水果能申请到补贴为由,骗取李某某钱财,被告人陈某甲共骗取李某某573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随案移送;

4. 纳智捷牌越野车钥匙、OPPO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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