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1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5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路社区**庄共有二处共计579平方米的房屋属于阜阳市阜阳市**村改造项目范围。为了在征迁安置过程中,获得安置补偿利益最大化,陈某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得拆迁安置面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采取通过小广告制作虚假户口簿的方式,虚增陈某乙、蒋某甲、蒋乙3口人,同时又采取重复申报已享受国家安置房的女儿陈某丙、聂某甲、聂某乙3口人的方式,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了031号阜阳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以共计15口人(其中虚增6口人)获得安置面积共计450平方米。经估价鉴定,被诈骗的18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人民币563220元。
2.被告人陈某甲采取向阜阳市颍东区城市建设与管理改造指挥部提供伪造的房产面积为129平方米的房产证的方式,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了032号阜阳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从而获得安置面积为129平方米房屋一套。经估价鉴定,被诈骗的129平方米的房屋价值人民币403641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退回补偿款共计211055元至阜阳市颍东区城建指挥部拆迁项目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阜阳市颍东区**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银行立存单明细、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阜阳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等书证;
2.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颍东价认定【2017】106号、【2018】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文检)鉴字【2017】62号印章检验鉴定意见;
3.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4.证人李某某、陈某丙、蒋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安置还原房,价值人民币7109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被其控制即被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18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9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李某某、陈某丙、蒋某甲、陈某乙等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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