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楼房(户籍地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街道**社区**组)。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多次添加他人QQ、微信,并以恋爱关系为由,编造买车票、看病、吃饭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
1、2019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骗取陈某乙人民币10333元,后将其拉黑;
2、2020年2月11日至2月16日期间,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4800元,后将其拉黑、删除;
3、2020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148元。
后被害人陈某乙、高某某报警。7月25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生霞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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