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经退回蒲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该公司在蒲江县西来镇临溪小区的拆迁工作。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有临溪小区、铜鼓小区等小区安置房出售的事实,先后骗取西来镇、复兴乡等地村民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407.45万元。
1.被告人陈某甲虚构房屋出售信息,直接骗取任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22户村民购房款人民币478.8万元。
2.被告人陈某甲虚构房屋出售信息,通过中间人徐某某,骗取村民吴某某、蒋某某等15户村民购房款人民币140万元。
3.被告人陈某甲虚构房屋出售信息,通过中间人万某某、卿某某,骗取陈某乙、倪某某等42户村民购房款人民币788.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数据、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07.4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玲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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