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至3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偿还借款,到被害人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刚泰艺鼎法国吉隆德酒庄店里,隐瞒自己已不在中国电信上班的事实,以虚构手机靓号1995761****、1995761****等号码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0700元和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610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偿还借款,隐瞒自己已不在中国电信上班的事实,以虚构手机靓号1995761****、1995761****、1995769****、1995767****等号码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630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019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到路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乙、蒋某某、赵某某的被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受理单原件、照片、客户预受理单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制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谅解书等;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筱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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